教授委员会运行制度 依据牡丹江师范学院关于二级学院内设机构、人员配置的通知,为完善理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充分发挥院长负责制和基层党委政治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二级学院学术管理和民主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理学院教授委员会是由理学院组织选举产生地从事学术管理的民主机构。 第二条 理学院教授委员会现设常务委员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列席委员2人以内。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职责 (一)承担理学院教学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及职称评定委员会的职能; (二)讨论研究理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 (三)研究决定学院教师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四)讨论研究理学院教学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我校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积极支持学校及理学院党政工作,接受院领导和老师们的监督。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常务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教授职称、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科学精神、奉献精神、协作精神,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三)具有较高的教学或学术水平; (四)关心学校和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管理的热情和能力。 (五)为强化学术管理,教授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不兼有学院党政职务。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学院院长提交,经学院院长、院党委书记、主管副院长、主任委员共同酝酿后由主任委员提出议题; (二)教授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到会委员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时方能召开。会议议题由会议讨论后投票决定,同意票数超过参加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三)教授委员会决定的重大议题需经理学院审批; (四)教授委员会形成决议后由院行政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届中因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可以按程序进行委员调整。 第八条 理学院按照教授委员会实际工作任务,按学期拨付业务经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由理学院负责解释。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