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放入学校名字以及图标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学团简介

热点关注


  • 图书馆

  • 教务处

  • 校邮箱

  • 就业服务

    • 科研处

    • 人事处

    • 研究生院

    • 一卡通

数学科学学院学生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

 2019年9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依据《共青团中央改革方案》、《学联学生会改革方案》、《中共黑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的通知》及相关政策要求,认真分析,全面调研,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推进其科学化、规范化、长效化和制度化,促使建成一支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服务意识浓和自律意识好的学生干部干部队伍。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育人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的积极组织者和重要参与者,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中坚力量。学生干部是指在学校各级团组织、学生会组织、班级组织、社团组织及其他正式学生组织中担任一定管理服务职务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团学工作和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的骨干力量,在组织、引导、服务青年学生和维护青年学生权益中起着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坚持党委领导、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师生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干部在学院党政领导下,由院团委代为管理,学院其他职能部门原则上不设置学生干部岗位,如确因工作需要可按社团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数配备

第七条 学校学生干部岗位按照“结构科学、人员精干、运转有序”的原则进行设置,实行扁平化管理,形成高效的学生组织体系。

第八条 岗位及职数设置

(一)学院团总支学生干部人数不超过6人,学生会工作人员总数一般为20人左右,除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和各部部长、副部长,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团总支:设团总支副书记1-2名、各部部长1名、副部长1-2名。

学生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各部部长1名、副部长1-2名。

(二)团支部、班委会

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班团组织一体化实施方案》要求,在“团支部主导思想与服务,班委会执行管理与监督”的大框架下创新队伍建制,建立适合新时期班集体工作开展的班团一体化干部队伍。每个班级团支部设置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班长兼任)、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名,适应共青团的改革需要,可增设新的团干部岗位,如负责“第二课堂成绩单”工作(包括党团学工作履历、志愿公益经历、参与团学活动情况、实践活动经历、创新创业创优等)的素质拓展委员、负责同学权益服务工作的权益委员等。明晰班委会设置及分工,班委会原则上设置班长、学习委员、文体委员、生活委员、心理委员、就业委员各1名。团支部书记可兼任班长、班长应兼任团支部副书记,团支部素质拓展委员可以兼任班级文体委员、学习委员,团支部权益委员可以兼任班级心理委员、生活委员等,其余兼职情况可视实际执行。学生干部数量不应超过班级学生数的25%(30人以下的班级不超过8人)。

 

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与资格

第九条 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胜任本职岗位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能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担任学生干部总成绩排名在班级学生的前50%以内,或平均分在80分以上,且必修课考核无不及格现象。其中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总成绩排名在班级学生的前30%以内,且必修课考核无不及格现象。

(三)具有扎实的作风和较高的威信,朝气蓬勃又脚踏实地,求真务实而勇于创新,热心为青年学生服务,自觉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

第十条 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学生干部应符合《团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会、团总支可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3-6月集中开展学生干部的纳新和换届工作,班委会、团支部应于每年9月份开展换届工作,新生班委会、团支部学生干部选任根据实际情况在10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每届任期一年。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一)发布公告。由各级团组织及学生会联合发布学生干部岗位、报名条件资格、选拔的基本程序和方式。

(二)报名推荐。学生根据自身条件对照公告内容,自主申报岗位。

(三)资格审查。院团委根据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对基层推荐的学生干部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考察。在竞聘演讲前,根据不同职务的职责,院团委考察小组对主要学生干部人选进行全面考察。

(五)竞聘演讲。召开大会组织公开竞聘演讲。

(六)民主评议。根据竞聘演讲情况,分组对人选进行全面的民主评议。

(七)拟定名单。由团的代表大会(团员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大会)选举产生;在大会闭会期间,由团的委员会、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

(八)任用公示。在院官网、学校办公网等主要媒体面向全校师生公示。

(九)发布公告。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议后发布公告。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学院的民主管理。

(二)向学校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建议和意见,并获得答复。

(三)参与任职期间的学生干部考核,并在任职结束后获得客观公正评价。

(四)《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享有的其它各项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传达贯彻学校、院的决定和要求。

(二)及时向学校、学院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要求、建议和意见,并在获取答复后,及时、准确地反馈给广大学生。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组织同学开展理论学习、科技创新、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四)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行为规范等各方面以身作则,发挥模范表率作用。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履行的其它各项义务。

 

第六章 培养、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院团委对院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进行培养、管理和考核。

第十七条 院级学生干部管理部门采取集中培训、岗位锻炼、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干部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接受所属团总支和上级团学组织的双重领导,由所属团学组织具体指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

(一)考核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职考核、注重实绩、师生公认”的原则。

(二)考核办法:学生干部的考核实行届满考核和学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届满考核是对学生干部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情况,及任期内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的考核。

(三)考核结果:考核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优秀的比例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20%,考核良好比例不超过30%。

(四)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学生德育学分测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及各类先进个人(集体)评比、奖学金评比、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推优入党等的重要依据。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应在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学生干部中产生。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群众反映不好并核查属实的学生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劝退、撤销职务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学生干部免职制度,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

(一)因学习交流、出国等原因离职三个月以上的;

(二)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受到纪律处分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法规制裁的。

(三)一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或不能胜任工作或考核“不称职”的。

(四)由于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的。

(五)任期内学习成绩严重下滑或必修课有不及格现象,认定已经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

(六)学年内寝室卫生三次不合格者。

(七)在学生中威信低,不能起表率作用的。

(八)本人自愿辞职经批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级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数学科学学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