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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05月21日 16:07  点击:[]

牡丹江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课教师的聘任及其职责

1、硕士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要求思想品德良好,治学严谨,具备扎实系统的理论基础,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把握重点和难点, 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能较好地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良好,工作态度严谨,从事与所授课程有关学科的科学研究,了解该学科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由各任课单位在教授、副教授及其相当职称的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中推荐,报研究生处备案。

2、任课教师应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准时上课,严肃课堂纪律。在教学过程中,不得散布违反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3、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内容应有基础理论的深度和广度,同时应反映学科发展前沿和体现前瞻性。课堂讲授要重点突出,内容系统,条理清楚。针对学生的实际接受能力研究教学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动手能力和技术操作能力的训练与培养。

二、硕士研究生课程教材的选用与购置

教材是实施教学的基本依据,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和学科的发展,选用适当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选用的教材应是高水平、有特色的,有利于硕士研究生掌握扎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接触学科的发展前沿,充分了解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训练科学思维、培养创新能力。硕士研究生教学用书要优先选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和国家教育部推荐的“研究生教学用书”;也可以是最新文献资料选编的胶印本或文印本,文献选读应选用国内外一流的学术期刊原文;也可以选择同类院校使用效果较好的教材和参考书,或根据课程教学的需要自编教学参考书。选用的教材在开课前五个月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订购。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未经批准私自印刷自编教材推销给学生。

三、课程的开设与过程管理

1、根据我院硕士学位研究生各专业培养方案,各教学单位应在每年四月、十一月前组织有关导师研究制订下一学期研究生授课计划并推荐任课教师,报研究生处审批后,提前通知各任课教师备课。

2、列入研究生授课计划中的课程,不得无故停课。如列入授课目录但连续2年开不出,则取消该课程。

3、为了保证教学质量,每位任课教师一学期至多为研究生开设二门课程。

4、公共课程及专业课均由研究生处和教务处协商安排授课时间及地点。各培养单位应按照培养计划列出的课程和开课时间,安排每个学期的课程表。有公共课的培养单位先安排,确定后发放给其他培养单位,无公共课的培养单位排课时,应错开研究生学位公共课的授课时间。各培养单位课程表确定后报研究生处备案。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研究生处负责将汇总后的授课时间表发至各系部。在每学期开学前将课程表公布在研究生处网站上。任课教师未经允许不得自行变更授课时间与地点。

5、接受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要根据硕士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制定教学大纲,教学大纲需经学科组审查。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制定该课程的授课计划,填写教学进度计划表,经系部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查签字后,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交研究生处。

6、每门课程原则上由一位教师完成讲授,确需两人以上讲授一门课程时,由任课单位确定一名教师负责,共同讨论制订出统一的授课计划,填写统一的教学进度计划表,要求分工明确,内容衔接,不得各自制订计划,防止重讲或漏讲现象。

7、任课教师应按计划进行授课、实验和考核,不得擅自停课、调课,不得随意增减学时。因故需调、停课者应事先填写调、停课单,公共课程报研究生处审批;专业课由系内初审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审批同意后及时通知学生。各任课单位及教师,必须严格执行研究生处下达的教学计划,不得随意增减课程。根据情况确需增加的课程,由教师在开课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由学位点提出初步意见,任课单位组织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意见,研究生处批准后方能开课,未经研究生处批准的课程及成绩一律不予承认。

8、研究生的课程按个人培养计划选定。一经选定,一般不予变更,因故必须变更时,需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及所在系部分管领导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记。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选课程,开课三周后不再办理改选手续。

9、对完成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学有余力的研究生,经导师和系部分管领导批准可增选l~2门课程。增选课程必须有相应的考核方式,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单,但所获学分不计入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

10.对已具有较好专业或公共课课程的基础,或已具有该课程的考级合格证书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免修手续到开课单位办理,由研究生本人申请(附相应考核合格证书或成绩单),经导师和任课教师同意,送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报研究生处审批。免修需填写《公共课程免修审批表》,经任课老师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凡被批准免修课程的研究生,可以不参加该课程的学习,但必须参加同年级研究生该课程的考试,即免修不免考。

11、跨学科及跨专业研究生需补修本专业本科至少四门必修课程,同等学历需补修本专业本科至少两门必修课程。具体科目由学科组确定体现在研究生培养方案中。

12、欲旁听我院硕士研究生课程的学生,需在开课前一周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听课手续并由财务处按规定收取听课费。

13、在教学过程中,任课单位应对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调整任课教师,考核合格的按计划学时数计算工作量。

四、课程考核

1、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以课程结束的考试(考查)为主。课程进行中的作业、报告、实验、讨论及平时测验成绩,一般不得超过课程成绩的30%。考核成绩均以百分制评分;考查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学分。学位课程考试成绩70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60分为合格。

2、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1)全学期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

(2)有实验的课程,缺交实验报告或实验成绩不及格;

(3)未办理修课手续而自行听课。

3、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硕士学位课程的考核一般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的考核方式,由导师和学位点在制定专业培养方案时确定。

考试可以是开卷,也可是闭卷考试,可采用笔试、也可采用口试。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经系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确定。

4、硕士研究生课程的平时测验与期中考试由系部及任课教师根据需要确定;各门课程的期末考试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未经研究生处同意,任何课程不得提前考试。两人及其以上教师讲授同一门课程的,由任课教师统一命题考试。

5、考查课程应在开学四周内由任课教师做出考查课程成绩评定标准和办法。考试前一周将考查题目及内容送研究生处审核。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规定。

6、命题要求: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考试课程应有同等难度的A、B二套试题,试题中难易题目比例适当,要有区分度。考试前不允许指明考试重点,暗示考题范围。任课教师考试前一周完成命题工作后,应将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同时交系部主管领导初审后交研究生处审核,确定考试试题,统一印制。考试采用统一的试卷纸和草稿纸。

7、评卷要求:考试结束,教师要及时评卷,公共课尽量采用集体分题评阅。成绩复查无误,任课教师须认真填写“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登记表”,于考试结束一周内连同试题及试卷一起送研究生处归档。成绩单不得涂改,成绩填错而需改正的须由任课教师签字(或盖校正章)并加以说明。两人以上合讲的课程由该门课程负责教师填写成绩登记表。无试卷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8、补修课程需根据本科生考核方式和标准执行。考核成绩合格,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单,但不算学分。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获得相应的学历。

9、考试纪律:硕士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允许以任何方式作弊。凡课堂闭卷考试者,均实行单人单桌,并有两名以上教师监考。违反考试纪律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硕士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的学习,须提出缓修申请;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须在考试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本系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医院证明),考试开始或结束后递交的病假证明无效。对经同意后缓修、缓考的课程和考试,需修读或参加考试时,须提出补修、补考的申请。申请原则上必须事先进行。专业课程的申请向培养单位提出,由分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公共课程的申请必须填写相关表格(一式两份),并经导师、系部签章同意,交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同意后方能缓考。未经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论处;考试不交试卷,或考试迟到30分钟,或中途擅自离场者按旷考论处。旷考考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给予补考,并给予警告处分。缓考后的补考安排与本届该课程学生补考时一起考试,其成绩按实际成绩登录。

10、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必须补考,补考仍不合格需重修,不得重选。研究生重修时应随同本专业下一年级同名课程学习,对听课、作业可不作要求,但必须随听课班考试。学位课程重修考试不合格者,终止其学籍。

重修手续由研究生本人于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所在系部申请,各系部应于开学后第2周的最后一天将重修名单及重修研究生课程安排情况,经系部主任签字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逾期不予办理。未办理重修手续而参加重修考试者,成绩无效。

五、成绩记录与管理

1、硕士研究生课程的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分项目记录,并依据各系部研究生平时成绩评定办法评定平时成绩。课程学期(学年)考试、考查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将该课程的考试、考查成绩、平时成绩及综合评定成绩填入“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签名后一份存所在系部,一份存研究生处,自留一份存查。

2、各系部根据任课教师提供的“研究生课程成绩登记表”和试卷,及时将成绩记载于“牡丹江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成绩单”。

3、硕士研究生缓考课程按缓考成绩登记,并注明"缓考"字样;补考合格按补考分数登记,并注明“补考”字样;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分数登记,并注明“重修”字样;如考试舞弊,课程记零分,注明“舞弊”字样;硕士研究生无故旷考,成绩记零分,并注明“旷考”字样。

4、禁止硕士研究生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若有充分理由认为考试成绩和自己实际答卷估分相差较大,有必要查询时,可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由系部安排人员复查。

5、各培养单位在中期考核后,将本单位毕业班硕士研究生学业成绩登记表一式六份(其中原件四份,复印件两份)核实、签字印章后,由系部硕士研究生工作秘书于11月中旬统一送交研究生处审核盖章。

6.研究生处对学生学业成绩登记表进行核实后,四份原件中的一份交学院档案室,一份存研究生处备查,一份归入学生档案,一份交学生本人,另两份复印件交由学生本人自行保管使用。

7、严格成绩管理,未经研究生处同意,任何人不准为他人提供成绩证明。

六、实践环节与学术活动    

1、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与社会实践应与硕士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结合起来,在申请论文答辩前完成。实践的内容包括教学实习(为本专科授课、辅导、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验、批改作业及实验报告、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等)、社会实践、科研实践(参与具体的科研项目、实验设计、科研咨询、课题调研、技术开发和服务等)等。

2、硕士研究生教学实践应由具备讲师以上资格的教师指导进行,工作量累计为20学时以上,必须面向大学本专科生,参加教学第一线工作,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二学年,考核成绩分优、良、中、差四等,获中等以上为合格,共记2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籍表。

3、社会实践活动由研究生所在系部负责安排,时间不少于一周,社会实践不计学分,但必须提交社会实践报告。

4、在论文答辩前硕士研究生必须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与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或参加过学术专著的编写,有一定的工作量。学术成果必须署名为“牡丹江师范学院”。

5、学术活动环节要求每位硕士研究生在论文答辩之前至少参加一次学术会议,在学院做一次公开的学术报告(不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规定硕士研究生听取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的次数、应做学术报告的次数以及撰写有关摘要、笔记或报告次数,各系部自行安排并统一组织和考核,达到要求的给予2学分。

科研成果其他量化指标和形式包括:

①获省部级论文成果,科研课题奖和学术竞赛的证书持有人;

②已获授予专利号的完成人;

③参与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书中显见姓名,参与章节撰写不少于1.5万字);

④以第一作者身份收录在国际性或国家级学会年会上的学术会议论文。

   录用通知样式要求:

刊物录用通知需有第一作者姓名、文章标题、拟发表日期或期号、编辑部公章,提交审核时还需拟以第一作者发表文稿和清样,刊物封面封底,如果导师为通讯作者,导师需在论文上签字说明;若不能出示录用函,导师需在文章清样上审核签字认可。

七、学位论文

1、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硕士研究生在撰写论文之前,必须在导师指导下认真调查研究,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了解本课题研究的历史与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研究方向、研究目标,制定研究方案,认真做好开题报告。开题报告一般应在第三学期完成,经导师和学科组审核同意后,报系部和研究生处备案。开题报告未通过者,应在2-3个月内补作开题报告,仍未通过者延期一年毕业。延期一年后重新开题仍未通过者终止学籍。

2、在论文工作期间,导师和硕士研究生每两周至少要交流研讨一次,硕士研究生应向导师汇报论文进展情况,导师应了解和检查论文进展情况并及时给予指导。

八、其它

1、研究生处在学院主管院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研究生培养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硕士点所在系部应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研究生教学管理等工作,并指定一名同志作为系部研究生工作秘书,具体负责处理研究生教学管理的日常事务。

2、各硕士点所在系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导师与硕士研究生定期见面做出规定。每学期检查一次见面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其结果报研究生处。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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